《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發布 項目建設不得逾越1公里“紅線”
來源:電力資訊 日期:2016-12-15
12月13日,工信部發布《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條件》),旨在引導我國再生鉛行業規范發展,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再生鉛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實現再生鉛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項目建設不得逾越1公里“紅線”
《條件》除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盲目擴張外,還要求現有再生鉛企業應逐步進入產業園區內。建設再生鉛項目時,廠址與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且不少于 1 公里;含有鉛蓄電池生產項目的,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要求。
而在再生鉛相關項目“規模、質量、工藝、設備、回收率”等方面也分別提出了要求:
規模:廢鉛蓄電池預處理項目規模應在 10 萬噸/年以上,預處理-熔煉項目再生鉛規模應在 6 萬噸/年以上。
質量:再生鉛企業應建有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再生鉛及鉛合金錠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發布的相關標準規定。
工藝:對于含酸液的廢鉛蓄電池,再生鉛企業應整只含酸液收購;再生鉛企業收購的廢鉛蓄電池破損率不能超過5%。再生鉛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中的有關要求,應采用自動化破碎分選工藝和裝備處置廢鉛蓄電池。
設備:再生鉛企業應采用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的先進工藝及裝備,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藝及設備。
回收率:鉛總回收率要大于 98%。
預處理-熔煉企業熔煉工藝能耗應低于 125 千克標煤/噸鉛,精煉工序能耗應低于 22 千克標煤/噸鉛,鉛總回收率大于 98%,熔煉廢渣中鉛含量小于 2%;廢鉛蓄電池預處理工藝綜合能耗應低于 5 千克標煤/噸含酸廢電池。
《條件》在保護環境方面從十個方面作出明確要求:
(一)再生鉛項目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要求。
(二)再生鉛企業應達到《再生鉛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
(三)再生鉛企業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2009)的相關要求。破碎分選廢鉛蓄電池后的塑料應經過清洗并滿足《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364-2007)相關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四)再生鉛企業在收購廢鉛蓄電池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
(五)再生鉛企業污染物排放應滿足《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2015)的要求。
(六)再生鉛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相關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七)再生鉛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應制定完善的環保管理規章制度和重金屬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具備相應的應急設施和裝備,定期開展環境應急培訓、演練和環境風險隱患排查。
(八)再生鉛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再生鉛生產,持證排污,達標排放。
(九)再生鉛企業應在申報規范公告前的兩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沒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系統等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應當完成整改,并提供相關整改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