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工程質量監督體系調整方案的通知
來源:電力資訊 日期:2013-01-09
國能電力[2012]306號
國家能源局
【頒布日期】2012-09-15 【實施日期】2012-09-15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強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我局制定了《電力工程質量監督體系調整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電力工程質量監督體系調整方案
國家能源局
2012年9月15日
附件:
電力工程質量監督體系調整方案
工程質量監督是我國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理順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則
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堅持“獨立、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完善檢測手段,嚴格控制質量關口,認真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工作范圍
主要開展火電、核電和輸變電等電力項目(水電和可再生能源除外)具體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三、工作機構
設立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重大事項的議事決策。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具體辦事機構。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總站-中心站-項目站”三級管理體系。總站設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各中心站由總站統一規劃,相應機構可掛靠在規模以上電力企業;各項目站應符合規定條件,按省區或專業設置。
四、工作職責
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電力工程質量監督規章制度、機構設置、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收支等重大事項。
總站:編制《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大綱》等規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級管理體系具體方案,考核下級機構的工作,認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統計工程質量信息,參與解決重大工程質量糾紛、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國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務。
中心站:根據總站委托,負責重大電力工程的質量監督,考核所轄范圍內各項目站的工作,按規定向總站報送工程質量信息資料,完成總站交辦的其他任務。
項目站:執行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解決一般性工程質量爭端,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完成總站和中心站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規則
(一)對國家核準(審批)的電力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核準(審批)文件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同步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各級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項目法人和有關責任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確保電力工程建設質量。
(二)未經國家核準(審批)的電力工程項目,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受理其質量監督申請。未通過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的電力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三)嚴格電力工程質量監督與企業內部質量管理和工程監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關責任和義務。
(四)電力工程質量監督要充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檢測機構作用。不得將工程質量監督職責委托給建設項目業主或設計施工單位。
(五)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時,應接受工程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六、工作經費
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經費通過申請財政預算內資金解決。在預算內資金落實前,可暫由質量監督機構與項目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收取技術服務費。技術服務費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七、其他
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組織管理體系調整過程中,原體系下各級質量監督站已經承擔的質量監督任務,可繼續履行至工程項目竣工投產。
自本方案頒布實施之日起,所有新開工電力工程項目均應按照新的工作體系和規則開展質量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