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來源:電力資訊 日期:2019-04-1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考慮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密切協調配合,抓好工作落實,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完善社保制度,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各省具體調整或過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后,各省要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四、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各省要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五、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
加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至3.5%,進一步均衡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六、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征收體制繼續征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征收工作有序銜接。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征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同時,合理調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預算。
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國務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征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提出具體安排,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八、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