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出制度 激發市場活力
來源:電力資訊 日期:2019-07-23
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覆蓋各類市場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作為中央在經濟工作方面重大戰略部署的一部分,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加快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穩步推進企業優勝劣汰,加快處置“僵尸企業”,制定退出實施辦法。事實上,任何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國家,都離不開關于市場進入、市場運行以及市場退出的基本制度。這既是維護經濟秩序穩健運行,保障市場有效競爭的需要,也是增強市場主體風險意識,提高市場配置資源效率的需要。《方案》的出臺,有助于進一步破除無效供給,推動化解過剩產能,將那些停產半停產、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瀕臨倒閉,長期占有各類社會資源的低效、無效企業從市場中加以清除,從而實現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優化,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方案》構建了法治化、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體系。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我國對于各類經營主體退出市場更多使用“關停并轉”的處理手段。這些措施多帶有行政化干預色彩,而非真正的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退出方式。對此,《方案》明確提出要堅持市場化改革、堅持法治化方向、堅持保護各方合理權益、堅持約束與激勵并舉,具體包括規范市場主體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銷制度、完善破產法律制度等7個主要領域。這些規定,基本涵蓋了各類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方面,搭建起法治化、常態化、科學化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
需要看到,各類主體退出市場,涉及的經濟法律事務與所影響的社會層面極其廣泛,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協同合作。基于權責一致的精神,《方案》的各項具體改革設計均明確了牽頭負責單位或職責分工單位,打破了部門之間、區域之間存在的改革壁壘。在具體推進過程中,應當依據《方案》規定,積極探索政府、法院、社會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機制。其中,政府的主要職責在于統籌協調,側重解決全局性、宏觀性問題;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探索公正高效的司法處置機制,著力解決各類具體法律問題;相關社會機構要與政府、法院、各類市場主體進行積極溝通,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
《方案》的出臺,也將有助于相關立法的完善,推動破產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涉及多領域法律法規,只有及時啟動各相關領域法律法規的立法修訂程序,才能切實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比如,《方案》不僅涉及普通商事企業市場退出制度建設,也涉及自然人、金融機構、國有企業、非營利組織、非法人組織等特殊主體的市場退出問題,可以考慮就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先試先行,待條件成熟時再修改完善相關立法。
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方案》的出臺,以明確的改革原則和翔實的改革舉措,彰顯了國家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決心,必將進一步實現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的優化,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