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引導資源優化配置的積極作用,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有關要求,決定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光伏電站價格
(一)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相應制定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各資源區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標準見附件。
(二)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等環保電價,下同)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價格
(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下同),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電網企業轉付;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
(二)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并網服務費。
三、執行時間
分區標桿上網電價政策適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備案(核準),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備案(核準)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運的光伏電站項目;電價補貼標準適用于除享受中央財政投資補貼之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四、其他規定
(一)享受國家電價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符合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為20年。國家根據光伏發電發展規模、發電成本變化情況等因素,逐步調減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標準,以促進科技進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發電市場競爭力。
(三)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光伏電站上網電價或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標準,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標準,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桿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標準。
(四)電網企業要積極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必要的并網接入、計量等電網服務,及時與光伏發電企業按規定結算電價。同時,要及時計量和審核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與上網電量,并據此申請電價補貼。
(五)光伏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自發自用電量、電價結算和補助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視同價格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助結算的監管,確保光伏發電價格政策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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